丈夫不慎摔伤导致残疾,妻子转移房产要求离婚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03 次浏览

彭某和徐某是在1989年登记结婚,有一个儿子,夫妻感情一直都还可以。但彭某怎么也没想到,2011年一场突如其来的重创,不仅妻子要和他离婚,还要把他赶出家门。

2011年3月13日,彭某在一家酒店吃饭后,不慎从楼梯上摔了下来,当时便昏迷不醒,被救护车送到松江区中心医院治疗后才慢慢苏醒,经医院诊断,彭某颈椎4、5、6节骨折,导致半身不遂,在松江中心医院住院半个月后,被送到上海闸北中心医院手术治疗,手术后,又在松江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7月,彭某身体好转出院,虽然好转,但仍无法行走,每天坐在轮椅上,生活需要别人照顾,经鉴定构成肢体三级残疾。

出院后,才开始的几个月,徐某对彭某照顾的还算不错,慢慢的,徐某就失去了耐心,2012年3月徐某向彭某提出要离婚,彭某不同意。双方僵持了几个月后,2012年11月27日,徐某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松江法院的诉前调解过程中,法官问双方的财产情况,彭某提出双方在婚后买了现在住的房子,但徐某却说现在住的房子已经不是他们夫妻的,是徐某母亲的,夫妻婚后没什么财产。徐某的话让彭某大吃一惊。彭某从法院出来,便让亲戚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情况,查询后,才知道,现在房子的所有权人已经从妻子徐某变成了自己的丈母娘。原来妻子徐某早在2012年6月就将房屋出售给了自己的母亲。从法院回来后,徐某就告诉彭某,现在房子彭某没份,让彭某搬到彭某母亲家去,不要再回来了。

彭某在走投无路的时候,经别人介绍找到了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的韩主任接待了彭某,在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后,当即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将案件指派由我为其代理。

我接受案件后,详细了解了房屋的情况,经了解得知,该房屋是彭某夫妻结婚后购买的。2000年时徐某母亲的一间公租房拆迁,获得了七万多元的补偿款,并可以购买一套76平方的安置房,购买安置房需要十五万余元,徐某的母亲便提出房子送给彭某夫妻。彭某夫妻便拿出家里的一点积蓄并向银行贷款了五万元,连同徐某母亲的七万多元拆迁补偿款,支付了十五万余元的购房款。因当时办理房产手续时,彭某上班比较忙,所有购房手续都是徐某一人去办理,房屋的产权人也只登记了徐某一人。房屋买了之后,徐某夫妻就一直住在这个房子里。因彭某摔伤致残,夫妻感情出现破裂,徐某在向法院起诉离婚前以二十万元的低价将房屋出售给了自己母亲。

我详细了解了房屋情况后,询问彭某,对于徐某现在起诉离婚,什么意见?彭某不同意离婚,认为:首先,自己受伤致残,现在更需要人照顾;其次、房子的事情不解决,离婚后住的地方都没有。因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已经变成了徐某的母亲,不可能在彭某和徐某的离婚诉讼中处理,我告诉彭某,房屋的事情只能另案起诉。

2013年1月18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徐某起诉彭某离婚一案,我作为彭某的代理律师,提出彭某摔伤,生活无法自理,更需要徐某的照顾,不同意离婚。法院当庭判决,徐某要求与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拿到离婚案件的判决书后,我又代理彭某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房屋的诉讼,要求:一、确认徐某与其母亲签订的关于出售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二、要求徐某和其母亲将系争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徐某名下。

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为了防止徐某的母亲再将系争房屋出售给其他人,我向上海市松江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系争房屋,并向法院申请缓缴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和免交财产保全担保金。主审法官张利在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后,同意了我们的缓缴和免交申请。在庭审中,我们提出,系争房屋在夫妻存续期间购买,虽登记在徐某一人名下,但彭某购房过程中也有出资,应是系争房屋的共有权利人,徐某为了离婚,转移财产,徐某和其母亲在明知彭某为系争房屋的共有权利人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虚假买卖,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彭某利益,合同应属无效,应恢复登记。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2013年4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

彭某拿到判决书后,长长的松了一口气,总算保住了一个住的地方。想想这个案件,真的让人觉得很痛心。《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彭某摔伤致残,正是需要徐某尽到扶养义务的时候,徐某却提出离婚并恶意转移财产,完全不顾彭某的死活。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遭受人生突如其来的重创时,都可能忍受不住艰辛的磨难,而选择放弃。但我认为面对残疾的彭某,作为妻子的徐某如果真的要选择放弃,是不是也应该在经济上多照顾一点彭某,而不是自私的只为自己考虑,毕竟这是一份有着二十多年的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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