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上海猎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增一条被执行人信息,案号(2021)京0101执4503号,执行标的33000000元,执行法院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此次被执行关联案件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猎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相关合同纠纷。因为合同纠纷,这次“上门”追债的是在A股坐拥363亿市值的光线传媒。双方纠纷可能来自于双方合作影视项目《也平凡》,该剧由光线传媒打造,主演是郑恺,虽早在2018年杀青,但目前仍未定档。
根据天眼查显示:上海猎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丁晶。经营范围包括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舞台艺术造型策划,服装设计,美术设计,动漫设计,文艺创作与表演,礼仪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从事影视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会务服务,电影制片,电影发行,演出经纪等。其中郑恺为上海猎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最大股东及最终受益人,认缴900万,持有90%股份。
那么,上海猎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强制执行3300万,作为公司股东的郑恺需要要担责吗?
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谢银川律师给出了专业观点。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要先了解我国公司法上的几个概念
一、实缴制
实缴制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数额是多少,银行的验资账户上就必须存有这个数目的资金。就是说一开始就需要将注册资本缴全,不可以缺缴。这个方式好处在于一开始就解决,发生任何债务纠纷也可及时解决。不足之处就是对开始创业的资金有要求。
二、认缴制
认缴制又叫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修订,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注册资金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度,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只登记公司所有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强制要求提交验资报告,注册公司时将认定的注册资本设定一个期限分段缴清,不需要一开始就缴全。
这个制度改革对初期创业资金不足的人来说是很好的,一开始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只需要在期限内缴全就行。不足之处就是具有法律风险,一旦公司在此期限内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就会出现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
当然也不是所有公司都可适用认缴制,如金融类公司、典当行、募集式股份公司就不适用认缴制。
注意:有些犯罪分子在进行诈骗的时候就喜欢忽悠受害者,对受害者说自己公司注册资本5个亿,公司实力强劲,我们公司会看上你投资的两三万块钱吗?这个时候大家就要小心了,因为随着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注册资本有时并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财力。所以,除了注册资本以外,还需对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综合评判公司是否可靠。
那么在了解认缴制和实缴制之后,回到最初的问题上,郑恺需要担责吗?
首先,如果上海猎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己的财产能够清偿3300万,或者郑恺已经足额出资,那么郑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但是,如果上海猎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己的财产不能够完全清偿,且郑恺也没有足额出资900万,那么以下几种情况的出现,郑恺就需要承担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责任:
1.若上海猎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郑恺在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2.若上海猎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根据《九民纪要》第六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此时债权人可以请求郑恺在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3.若上海猎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债务产生后,又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来延长郑恺即将到期的出资期限,根据《九民纪要》第六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若公司在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郑恺按照原来约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并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目前从公开的资料里并不能看出郑恺是否已经足额出资,所以对于郑恺是否要承担责任就无法得出确切结论,但是无论郑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都希望郑恺能妥善处理这件事情,毕竟猎豹以及成了郑恺的代名词。
这件事情曝光后,就有不少人将郑恺冠上“老赖”之名。那么郑恺是老赖吗?
笔者认为:法律上的“老赖”是指“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因此,以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郑恺是否承担债务还未确定,不能称之为“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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