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抽奖型消费,谨防欺骗性有奖销售

作者:朱志浩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9 次浏览

引言:有时我们在超市购物后,会看到一些开设在超市内的首饰店,这些首饰店会以各种名目开展抽奖活动,一抽就中大奖,以极其优惠的价格购买饰品。但是这些有奖销售的抽奖券却暗藏猫腻,奖券数量和中奖概率与商家表示的不符,目的就是为了让消费者购物。来自诚至信律师事务所的朱志浩律师将会就该类情况结合案例予以分析,为消费者竖立消费警示牌。

 

案例:近日,有市民向媒体反应,在杭州某家乐福进行的购物抽奖活动中,消费50元竟然刮得玉饰中奖率仅为千分之三的一等奖,可以一折购买精品玉石!以为自己捡到大便宜的张先生随即以658元的价格购买一副标价6580元的玉石。嗣后,在家属的劝说下张先生对该玉石真假产生怀疑,经鉴定该块玉石仅是块玻璃,得知真相后的张先生想要再去家乐福找到销售玉石的柜台时,发现该柜台早已是人去楼空。

 

律师解答:首先在给到张先生维权途径之前,先来为该商家的行为进行定性。经营者采取的有奖销售方式带有随机性和偶然性,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应按照其明示的奖项种类、奖项数量、中奖概率等设置抽奖软件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但在顾客实际抽奖过程中,该经营者通过人为控制的手段,故意让顾客中一等奖,破坏了抽奖的随机性和偶然性,造成一等奖中奖数量和概率与明示的不一致。

其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以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
    (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
    (二)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
    (三)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
    (四)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五)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
    (六)其他谎称有奖的方式。

 

本案中经营者的行为已经触及法律底线,属欺骗性销售饰品,消费者应当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建议:

1、在遇见上述情况后,应第一时间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应,若当地工商局执法人员认定该经营存在违法行为,会对其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多为责令停止经营并附带罚款。

2、对于自己的损失,建议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是消费者维权的前提,也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结合消费纠纷的特点,朱志浩律师认为消费者应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1)确认当事人法律关系的证据,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服务发票、保修凭证、收款收据、质量承诺书、合同文件等;(2)确认欺诈及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产品宣传单、促销活动单、问题产品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3)能够确认经济损失情况的证据,如损失清单、单据等。只有证据齐全、有效,消费者才能成功维权,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


最后,欺骗性有奖销售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侵害,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良经营者为何总能屡屡得手,就是抓住消费者贪小便宜的心理,引诱消费者盲目消费。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心,而致使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永远要记住,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诚至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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