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案例见上文;http://www.czx-law.com/news/435.html
切入点二:附抵押权的房屋转让
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以来,就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作出修改,即《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条对比: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出台使附抵押权的房屋转让成为了可能,也就是在三方(即产权人、购房人、抵押权人)都参与的情况下,能够以出售该抵押不动产的方式来清偿债务。在诚至信所律师朱志浩看来,若能够落实该法条,好处有三:1.能够使债务人、债权人双方避免复杂的诉讼、执行程序,双方能够快速、便利的从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2.购房人能够将本不能过户的不动产顺利过户至自己名下,交易安全有着极大的保障;3.法院能够确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在保障市场正常交易的情况下,让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求得到满足。
本案中,确实也期望通过该种方式进行操作,但是无奈以失败告终,诚至信律师事务所朱志浩律师将实务中的难点指出,同时也是该法条还未真正做到落地的难点。
1.产权人(即债务人)的个人资产状况,本案中,该债务人负债累累,个人也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于其个人的诉讼不论是已经判决的还是尚未进入诉讼阶段的都远不止一件。所以抵押权人会担心这样的自然人会损害抵押权是可以理解的,同时,购房人在交付如此大笔的购房款时也会有不小的顾虑。这是该法条很难推进的一点。
2.债权债务双方是否已经进入诉讼程序?进入到哪一阶段?本案中,该不动产已进入执行程序,为了能够顺利推进该法条,让房屋过户至李女士名下,期间也与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进行了沟通,希望他能够支持。然而,无奈的是该法官直接拒绝了该法条的适用。其中缘由不便在此处过多赘述,只能说是困难重重。
本案在此处更多是为是抛砖引玉,在实务中,各案件情况不同故在提供法律服务时所给出的答案也会不同。但是,《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若能真正落实,绝对是承办相关案件的重要指引。
写在最后:
本案中的附抵押权的房屋转让确实在实务中还存在的种种问题,但是这对于债权债务中的双方,以及第三人都是有力的保障。需要指出,在遇见类似问题时,还是建议寻求律师的专业帮助,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保障自己的权利。